(一)意向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竞租人均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消防、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六)《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现有标的物实际状况出租,在竞拍中标后出租方不再增加、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八)1.承租人积极向委托方咨询(即灵璧县第一中学)的供餐标准及饭菜品种类数和饭菜价格等相关要求及规定。
2.承租人须严格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时间营业,服从委托人的一切管理制度。
3.供餐服务质量考核:学校每月组织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由每个班的班长组成)对供餐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考评一次,考评由学生代表对供餐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具体相关考评细则见学校相关规定。
4.违反以上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取消承租人的租赁权利,租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结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人经营期间承担全部的经营责任。
(九)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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